吳亭樺、王詩雅/採訪
近來與同組同學討論到婚姻平權之問題,並看到林淑芬立委與法務部次長陳明堂關於婚姻平權草案詢答之影片及逐字稿,認為林立委的邏輯相當清楚且論述清晰,有助於將婚姻平權的觀念與訴求帶給大眾,也符合我們這組的主題,關於公民議題的討論,由不同人、不同角度來看待事情,故藉由當天詢答影片的逐字稿來整理出大綱。
法務部是反對同性婚姻修法的,林立委從他們提出的報告裡大致分析理由有四,一是衝擊婚姻制度、二是社會大眾沒有共識、三是反對意見甚多,四是同性伴侶基本權益應逐步推展,雖說著要逐漸推動、說著支持基本人權,但林淑芬立委推敲,當大家嘴裡說著理論上應該要給,實際上卻又說現在不能給,所導致的後果就是助長歧視,而為何會有這樣的矛盾情形產生就是因為其實大家心裡其實是歧視的,但礙於自己的身分而不敢大聲說出自己恐同甚至歧視。林淑芬立委以憲法及法律條文來佐以例證,她說基本人權理包括婚姻權、家庭權以及財產繼承權,而陳明堂次長自己也說了應該要保障同志人權,可是當碰到了同志要婚姻權、家庭權以及財產繼承權,大家就出來說「但是」了,林淑芬立委利用這點來告訴大家,這樣的邏輯是很奇怪的,「我可以尊重你們同志人權,但我不可能給你全部的基本人權。」
林淑芬立委更不斷指出對婚姻平權持反對意見之人們的矛盾點,例如繼承順位的排序、家庭功能之完善,這些與在傳統婚姻裡所要求的條例是截然不同的,大家是用另一種標準來看待同性婚姻,她認為很多事情不是只有以人們內心裡既定的想法為主,而是應該參考過去的例子並用理性的邏輯去思考。次長還提出他們對婚姻平權的反對意見有大部分都是來自大眾對此有疑慮,更提出了有人上街頭抗議這件事,林淑芬立委則表示支持婚姻平權的人一樣有上街頭,不過她認為上街頭是現代民主給人民的自由與權益,並不能以此來全面做決定,因為基本人權不能用表決的方法來組成,更不能因為有人出來抗議就要將其剝奪,因為這是基本人權,是人與生俱來的,不需要經過人家的同意及表決。更提出當我們在立法院裡討論該不該有婚姻平權這件事的同時,我們也已經侵犯了他們的基本人權。關於婚姻平權,不是簡單幾千字就能述說明白的,這其中參雜了太多關於文化、價值觀等等變數,我們只是想把我們認為相當重要的觀念表達出來,不是針對人而是針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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