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亭樺、王詩雅/採訪
學期初,常有人在社群網站上提醒:「趕快來把車牽走!學校又再鎖車了!」我們訪問了一名學校的行政職員兼老師,這位老師提出關於校園鎖車的盲點,也提供我們相關法規參考。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車輛管理辦法(民101年11月14日第379次行政會議通過)第十條寫道:進入校區車輛,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違規:
一、未持本校車輛通行證進入校區。
二、超速或亂鳴喇叭。
三、未按規定停放車輛或佔用專用停車位。
四、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
五、未按本校規劃路線行駛。
六、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事項。
第十一條:入校車輛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者......應於兩星期內繳交車輛違規處理費。
先讓我們把違規情形分為以下兩種做探討:
一、倘若違規情形為「未持本校車輛通行證進入校區」
校方以維護校園安全為由,將沒有通行證的可疑車輛上鎖,符合比例原則中的適當性原則。不過其實學校只要在機車道入口架設感應設備及柵欄,藉由將通行證植入晶片並感應的方式嚴格管制進入校園之車輛,便可減少人力支出,也加強校園秩序與安全。
二、倘若違規情形為「未按規定停放車輛或佔用專用停車位」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採訪的老師認為校方處理方法相當矛盾。車輛在不對的地方停車,已經造成他人困擾,卻還把違規的車輛鎖在原地,無疑造成更多人士的不便,大大違反了比例原則中的適當性原則。因此,應以拖吊車輛取代上鎖。
也有許多同學都提出疑問:「為什麼學校可以鎖我的車?不會妨礙我的人身自由嗎?為什麼要我們繳費,沒有違法嗎?」這些疑問的確是有待商榷的。
有許多國內大學校方以大學「自治」為由而堅持校方鎖車、罰錢是正確的。但有的律師表示,鎖車已經抵觸憲法的基本人權「人身自由」。另外,根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民96年6月22日教育部發布)第十四條第八目: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曾有某學校因學生未按規定停放車輛,而對有通行證之車輛開罰。經調查後發現該校所提供的停車格數量遠遠低於發放行車證之數量,而造成有停車證卻無停車格可停之窘境。我們採訪的老師強調:「暨南大學提供的停車格位置十足,各停車場距離各院也沒有很遠,為了健康還有校園整潔的考量,還是希望大家好好把車停在正確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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